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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枣庄山亭区人民法院西集法庭审结了一起孙子孙女向爷爷追索抚养费的纠纷案。经过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不仅同意了原告索要6万元抚养费的请求,还另外自己再拿出两万元给原告。这是为什么?
原来,2008年11月份,原告张乐、张茹的父亲张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后,交通肇事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此款由两原告的爷爷张某某领取。由于上述赔偿款包括两原告的抚养费,原告方多次要求张某某支付该抚养费,但均被拒绝。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抚养费6万元,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冻结了被告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万元,并及时将相关诉讼材料向被告送达。被告及其老伴面对上门而来的办案法官,声称赔偿款是自己和老伴的养老钱,自己失去了儿子,孙子、孙女也随儿媳走了,现在怎能又来要钱。无论法官怎样给被告及其老伴解释,被告就是不同意返还抚养费。
承办此案的法官通过多方了解得知,被告不愿意将抚养费支付给两原告另有隐情。原来,被告的儿子离世不久,儿媳就带着两原告离开了被告,被告和老伴思念两原告的心情日趋强烈,但就是无法见到他们,被告担心一旦将抚养费交给他们,就再也没有与他们见面的机会了。再者,被告顾虑,这抚养费交出后,两原告目前年龄尚小,这钱由其母亲掌握,是不是能真正用在他们俩身上也未可知。
在了解了被告的真实想法后,法官多次召集双方的亲友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协商。在法官耐心说服下,原告的母亲承诺每年都会带领两原告探望被告,被告也可前往探视两原告。后法官提出能否将部分抚养费提存,交有关部门代为保管,待到时间成熟时,即可支付该项费用。此提议得到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认可,被告听取解释后欣然同意,并表示自己愿意再拿出2万元作为两原告日后上学的费用。于是,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于五日内支付抚养费4万元,另外4万元抚养费由公证机关公证后进行提存,待两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后提取。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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