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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于近日发布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008-10-8 8:4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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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经济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日前,我市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企业实际情况,对全市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进行了发布。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7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515元为基数,确定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根据有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属企业(包括已改制企业以及与之合资的企业)、外资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区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向所在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同时,各类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及当年经济效益有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淄博日报  周荣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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